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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船廠遭街道辦違法強拆,第二次提行政賠償訴訟將開庭

   2024-06-02 澎湃新聞船海裝備網(wǎng)3240
核心提示:2024年5月22日,澎湃新聞從江蘇天鼎船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天鼎船廠)相關負責人彭先生處獲悉,南京市江北新區(qū)法院將于6月14日開庭

2024年5月22日,澎湃新聞從江蘇天鼎船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天鼎船廠)相關負責人彭先生處獲悉,南京市江北新區(qū)法院將于6月14日開庭審理該公司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天鼎船廠于2019年8月被南京市浦口區(qū)政府橋林街道辦事處強拆。法院判決認為,橋林街道辦未經(jīng)法定程序進行調查認定,直接組織相關人員拆除涉案建筑,屬于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而為的行為,依法予以撤銷,但鑒于該行為已實際發(fā)生,并不具有可撤銷性,依法應確認其違法。

此前,天鼎船廠于2022年5月就向南京江北新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希望法院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直接判賠損失金額。但法院認為,應由橋林街道辦繼續(xù)對天鼎船廠的資產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考量其他同類項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先行處理并作出行政賠償決定。2023年11月3日,橋林街道辦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向天鼎船廠賠償3408萬余元。天鼎船廠認為賠償金額與公司的資產不符,遂再一次向江北新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拆廠房。

法院:街道辦強拆行為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

天鼎船廠相關負責人彭先生介紹,2002年,天鼎船廠作為招商引資項目被引進,登記在南京市浦口區(qū)橋林街道雙云村開展經(jīng)營。2018年,南京市委及市政府根據(jù)江蘇省第一環(huán)境保護督察組反饋的督查意見,制定了《南京市貫徹落實江蘇省第一環(huán)境保護督察組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將“橋林十里造船帶”列入《長江岸線保護與開發(fā)利用三年計劃》。2019年3月,浦口區(qū)政府制定了《2019年浦口區(qū)長江沿岸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將天鼎船廠列入拆除范圍。

彭先生稱,按照《實施方案》的要求,應由浦口區(qū)拆遷中心進行拆除補助政策和標準制定,然后由橋林街道完成調查摸底、提交數(shù)據(jù)及拆除項目的資產(房產)評估工作,并負責專項拆除的具體工作。但2019年8月9日凌晨4時許,在前述相關前置工作并未完成的情況下,橋林街道辦組織人員將天鼎船廠強拆。

天鼎船廠遂將橋林街道辦起訴至南京江北新區(qū)法院。橋林街道辦辯稱,天鼎船廠內建筑系違法建筑,其拆除行為合法有據(jù)。2021年6月20日,江北新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橋林街道辦2019年8月9日拆除天鼎船廠廠房、設備、構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

判決書顯示,江北新區(qū)法院認為,結合現(xiàn)場強拆情況及本案其它證據(jù)來看,足以認定天鼎船廠廠房、設施等的拆除行為系由橋林街道辦為履行整治拆違拆除工作主體責任而組織實施。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負責浦口區(qū)區(qū)劃范圍內的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對轄區(qū)內涉嫌違法的建筑有調查、查處等職權的單位系南京市浦口區(qū)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并無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賦予橋林街道辦對轄區(qū)內涉嫌違法的建筑進行調查、處理的相應職權。法無授權不可為。本案中,橋林街道辦亦未經(jīng)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調查認定直接組織相關人員拆除了涉案建筑,該行為屬于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而為的行為,依法應予撤銷。但鑒于該行為已實際發(fā)生,并不具有可撤銷性,依法應確認其違法。

橋林街道辦不服,上訴至南京中院。2022年1月27日,南京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橋林街道辦上訴,維持原判。

船廠提行政賠償訴訟,法院認為應由街道調查后先作出賠償決定

法院確認橋林街道辦強拆違法的判決生效后,天鼎船廠立即向江北新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橋林街道辦賠償其各項損失。彭先生稱,該公司曾于2018年委托評估公司對公司財產進行評估。2018年9月10日,評估公司出具《評估報告書》,評估價為1.33億元(評估基準日期為2018年6月30日)。彭先生認為,因公司已被強拆,標的已滅失,橋林街道辦應依據(jù)《評估報告書》賠償。

江北新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橋林街道辦強拆天鼎船廠已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橋林街道辦對拆除過程中造成天鼎船廠的合法的直接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根據(jù)《實施方案》的要求,橋林街道辦有義務對天鼎船廠拆除項目資產進行調查摸底、評估,但橋林街道辦并未全面完成相關工作?,F(xiàn)雙方對于被拆除的廠房、設備、構筑物的數(shù)量及權屬、賠償標準等各執(zhí)一詞,為體現(xiàn)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政策的連續(xù)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維護天鼎船廠的合法權益,本案應當由橋林街道辦繼續(xù)對天鼎船廠的資產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照全面賠償和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考量其他同類項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先行處理并作出行政賠償決定。

2023年3月30日,江北新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責令橋林街道辦在判決生效3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

天鼎船廠上訴稱,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被拆廠區(qū)的價值損失,對于該項爭議一審法院應當就賠償?shù)膬r格作出明確的評析,并直接判令橋林街道辦給予一定數(shù)額的賠償款,但一審判決將賠償?shù)臎Q定權交給了橋林街道辦,賠償多少由橋林街道辦決定,如此一來本屬于給付之訴的賠償案件,被一審法院處理成了履職之訴的行政案件,如果一審判決生效以后,雙方還會產生新的爭議,屆時又要耗費司法和行政資源,使得一場行政賠償訴訟循環(huán)往復。此外,一審判令橋林街道辦作出賠償決定,實質上是讓橋林街道辦履行征收補償?shù)穆氊?,該判決與最高法院案例“不能以補償代賠償”的司法精神不符,會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作風。

2023年8月14日,南京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天鼎船廠上訴,維持原判。

認為街道辦賠償金額不能彌補損失,船廠二提行政賠償訴訟將開庭

2023年11月3日,橋林街道辦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決定向天鼎船廠賠償3408萬余元。

《行政賠償決定書》顯示,2020年,浦口區(qū)水務局牽頭起草了《浦口區(qū)2019年度長江岸線專項整治“以獎代補”導則》,并通過了區(qū)委常委會審議,評估單位根據(jù)前述導則,并參照相關規(guī)定,對天鼎船廠進行評估,并出具了評估報告。本機關(注:指橋林街道辦)決定按照法院生效判決,依據(jù)評估報告,給予天鼎船廠未登記房屋、裝修、附屬物、苗木、停產停業(yè)損失等共計3408萬余元。

彭先生認為,橋林街道辦“以獎代補”“以補代償”,賠償金額遠不及該公司遭受的損失,也印證了其此前的擔憂。無奈之下,天鼎船廠再次提起行政賠償之訴。

5月22日,彭先生收到江北新區(qū)法院傳票,顯示該院將于6月14日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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